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翁伟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翁伟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伟良,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利平,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栋17—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宝,董事长。
上诉人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翁伟良、***因与被上诉人杨利平、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翁伟良、***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翁伟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黄天智
审判员 郑宗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