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9453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兰兴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护普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324413X4。
法定代表人:万东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柳,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婷,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栋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869256。
法定代表人:曹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宾,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兰兴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兰兴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5.5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共计8305.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兰兴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茜
书记员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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