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515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市锦天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栋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468198.08元,后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已预交4161.49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4136.4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