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古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881民初3205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8616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水星A2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43号1**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4岁,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 原告***诉陕西古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