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6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栋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8692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26栋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1268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982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
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于2018年4月16日-4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车辆户籍档案,以上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以上财产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7982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