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91执恢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9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78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9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298996元了结本案,上述钱款由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分期还清上述案款(具体给付方式详见本协议第二条。),所有钱款于2020年2月1日前还清,待案款还清后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申请执行(2018)苏119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二、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剩余钱款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至少给付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直至所有钱款给付完毕。三、如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内容支付相应钱款,视为原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全部到期,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照原生效(2018)苏119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案外人许为民、***出具书面承诺,同意自愿代镇江市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119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合计294000元。2019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于被执行人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及强制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119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涌
审判员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