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许柯,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港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