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润商辖初字第0010号
原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承揽方所在地法院即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镇江市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在承揽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处理。本案原告为承揽方,其所在地在扬中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