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定书
(2017)苏1191民初2730号
原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港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江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港街道大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为民正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