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798号
申请人:盐城市红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兆泉居委会弹簧厂综合楼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市鼎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大营村东营一组。送达地址:江苏省兴化市昭阳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还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红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鼎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红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市鼎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2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红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鼎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红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