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7民初11060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
被告:江苏阳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邓建祖。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阳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蒋 慧
书 记 员
朱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