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847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圆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阳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金沙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389500。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港华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3941542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阳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判。2020年9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凤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