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柴米河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13295号
原告:江苏柴米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第三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柴米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柴米河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柴米河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聂艺天
书记员马**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