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国泰消防集团苏州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1483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苏州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1。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鹏,江苏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诉被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苏州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8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聂艺天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