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598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乐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亚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