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彩虹马路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甘河子大桥西面。
法定代表人:***,系天山区彩虹马路砖厂厂长。
被执行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松陵镇交通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特122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1159.22元(其中本金158876.22元,执行费2283.00元);
二、被执行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