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62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