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6139号
原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交通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孙武路2999号太湖微谷电子商务产业园一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68元,由原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