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谏壁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265364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2021)苏1102民初2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