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91号之二
原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谏壁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265364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