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08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谏壁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从,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临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