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08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谏壁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从,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临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