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91号
申请人: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谏壁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265364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开发区。
申请人镇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