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4008号
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