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3民初364号
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大道恒大名都2栋1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JNNT75。
法定代表人:方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上游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904X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xxx。
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4日,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