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知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臣,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瑜桥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庞志贵,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峰、姜兆静,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九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善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毓寨(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
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上游路上游桥北。
法定代表人施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和平(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办事处、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宏
代理审判员 龚 震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