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商初字第00035号
原告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临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顾乾坤,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上游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和平、牟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60元,由原告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