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168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上游桥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和平。
原告**诉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