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5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日月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