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92号
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眉山市浩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眉山市浩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21126.49元(含货款198941.39元、违约金19894.1元、垫付的受理费2291元)。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眉山市浩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343.39元(含执行费3217元)并己支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