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03执945号之二

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杨昆、李旭、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日申请执行杨昆、李旭、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本金425936元、垫付的受理费、保全费10960元及利息。执行中,己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的工程款、保证金600000元,并己于2020年12月11日支付申请人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593547元(已扣除执行费6453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945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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