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134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琴,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静,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椿巅村****。

法定代表人:姜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乐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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