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815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8815号
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4元,减半收取计6292元,由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陈新建
书记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