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6634598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史炜彬。
被执行人: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1089580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山茶叶市场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陆银,男,1986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李雯,女,1986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李雯、***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李雯、***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李雯、***银行存款人民币2712696.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