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江南环境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江南环境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3号楼2708室。
法定代表人:薛庆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帆,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史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帆,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永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111号01层003室。
法定代表人:安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爱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8层806。
法定代表人:马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伟,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江南环境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永坤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爱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江南环境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7元;上诉人甘肃永坤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海军
审判员  杨 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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