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李国平,男,1963年8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6634598U,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新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史炜彬。
被执行人: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1089580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山茶叶市场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平、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国平、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国平、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007.4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