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5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6634598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彬。
被执行人: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413331089580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茅山茶叶市场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陆银,男,1986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626794.4元及利息(以垫付款2626794.4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上述款项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支付的款项先支付垫付款后支付利息。二、被告**、陆银、***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有一期未履行,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垫付款2626794.4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39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7元,由被告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承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逾期被告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原告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本案已经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2.被执行人陆银名下有苏D6××**车辆、苏DG××**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Z××**车辆、苏DC××**车辆,本案已经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陆银名下有苏D6××**车辆,本案已经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花园××室××花园××号不动产,本案已经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陆银、**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幢××**××室有不动产,本案一审已经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对于上述财产(银行、车辆、不动产等),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和续查封。
三、202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
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银、**、***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该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一、依据(2022)苏0413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扣除前期已经给付的款项和法院划拨的款项,四被执行人同意于2023年7月15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3年11月20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4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于2024年8月10日前付清。二、若四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原来法律文书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三、本案执行费用由四被执行人承担。四、因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四、202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
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执45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龙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