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3执77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评。
被执行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郑锡辉。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6年9月2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897505.46元,并承担受理费6788元。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苏州苏静安发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以(2016)东三法破审字第6号案受理。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健林
代理审判员  梁 晨
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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