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926702。
法定代表人:肖力群,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内**楼**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4807639D。
法定代表人:文平瑞,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瑞川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816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双方没有签订过《钢材采购合同》,该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瑞川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2550023.26元及利息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钢材采购合同》载明项目名称:重庆众力生物有限公司100吨/年枯草芽孢杆菌原粉和10万吨年药费一期工程标准厂房基础,交货地点:綦江工业园;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重庆瑞川商贸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项目所在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是否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