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53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附D-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7455XL。
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26271。
被执行人: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72号1号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926702。
申请执行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5民终6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返还质保金7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重庆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差欠工程款202000元及判决书中确定相应未付工程款分别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4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将质保金78000元、差欠工程款20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4元、执行费4100元,共计308254元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相继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额度共计408200元。由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5民终6743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该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补正,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本院轮候查封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账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消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5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王孝荣
审判员黄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余荣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