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全、原审被告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案涉《借条》提起本次诉讼,主张偿还欠款,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协议管辖证据,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依据争议标的确定。该条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主张支付欠款,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合川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