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166号。
经营者:刘炳岩,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18号内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孝,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大泗村姜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重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勇,男,江***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江***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85元和财产保全费4805元,均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