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等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84号
申请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8598。
法定代表人:朱敬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洪平、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婷,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3号2幢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56100767。
法定代表人:余桃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俊刚,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7日,经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建筑公司)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邦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尚邦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尚邦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理由不成立。
本院查明:2010年11月25日,尚邦房地产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3号2幢1-39,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寿建筑公司与尚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渝03民初21号之一民事调解书,尚邦房地产公司应在2018年8月1日前支付长寿建筑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如果逾期未支付,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同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判决长寿建筑公司对尚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重庆市南川区水江国际一号、二号楼工程的建筑物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的90%享有15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履行期限届满后,长寿建筑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长寿建筑公司与尚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邦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长寿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执行法院依法将尚邦房地产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18)渝03执295号决定书,决定将尚邦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尚邦房地产公司水江国际项目1、2号楼基本完成,进行部分销售,另有3、4、5号楼仅进行车库建设及转换层浇筑,有待继续开发建设,尚邦房地产公司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2795万元。尚邦房地产公司根据以往销售数据测算1、2号楼未售房屋价值67418573.49元,已售应收回房款4145976元。尚邦房地产公司统计该公司负债7891.39万元,其中主债务2546.15万元。
本院认为:尚邦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登记机关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长寿建筑公司对尚邦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尚邦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长寿建筑公司对尚邦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尚邦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长寿建筑公司对尚邦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但就现有证据而言,尚邦房地产公司1、2号楼目前剩余价值约为71564549.49元,3、4、5号楼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继续开发将产生利润。而尚邦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主要是担保债务,债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索实现债权,尚邦房地产公司可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债权。因此,目前尚难以判定尚邦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对于长寿建筑公司申请尚邦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谭 学 兰
审 判 员 上官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杰
书 记 员 方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