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4执1225号
申请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装和技研净化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35440529(1/1)。
被执行人:宜丰县金贡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花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99730942。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五项传统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1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6816万元,截止2019年12月12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8.681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徐玉甫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