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装和技研净化涂装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娟,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华,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装和技研净化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7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军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装和技研净化涂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计4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强晋川
审 判 员 关 林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姚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