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巨洋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巨洋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马开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洋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4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巨洋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36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放映设备一宗,并对其进行了评估拍卖,现执行期限已到,本院认为应当先予终结执行,待拍卖后在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恢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卫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