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民初537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8487156XK,住所地**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4号楼1-2层17号。
破产管理人团队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24189160H,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恒通AI科创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