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2344号
原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小玻璃山。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瑞,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宋楼镇工业园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之然,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0元,减半收取计6815元,由原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嘉丰
审 判 员 刘月侠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