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42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
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聪,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63-3。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少亮,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少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宇霏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