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一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4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戚厚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海波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