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228383074,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何亚萍。
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8305338N,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郭品玉。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民终4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6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6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18006419.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60元,公告费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810元,由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60元,由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010元,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司荣华执行,由胡恒月负责实施。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8532200.80元,执行费85932.00元(未预缴)。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通过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邮寄财产申报表,申报在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有3000万元左右债权。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根据生效(2021)苏068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4746元,因本案执行款已被本院(2018)苏0682民初3124号、(2020)苏0682执保251号案件保全冻结,该案款暂未发放
6.根据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裁判庭递交的《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支付专项审计报告》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该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至2019年4月27日城南大道西延二期工程按100﹪的支付约定结算后的到期工程款4167694元汇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案号(2022)苏0682民初962号。
7.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债权,于2022年6月20日以1330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
8.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不在该地经营,不知道其法定代表人下落。
9.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10.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474746元,剩余款项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到位5474746元,但因本案执行款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保全冻结,该案款暂未发放。本院向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履行到期工程款4167694元,但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已行使代位权诉讼。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冻结其在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4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司荣华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